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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女湖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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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女湖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全区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构建“大仙女湖”旅游发展格局,带动旅游人气,做旺旅游市场,唱响旅游品牌,持续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水平,推进全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范围主要包括仙女湖辖区内旅游度假项目建设、品牌建设、旅游营销与运营等方面。

第三条 扶持对象为在仙女湖辖区内实际经营或提供文旅相关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旅游度假项目

第四条 新建项目扶持。对在仙女湖辖区内新投资建设的旅游度假项目,按景区景点、住宿餐饮、体验互动三大业态分类考核,实行“绩效评价、阶梯扶持”。项目投入运营满12个月后,从基础运营、接待人次、口碑评价、品牌传播四个维度进行百分制综合评分,根据绩效得分分档给予15万元至80万元扶持资金。申报数据以景区闸机、公安住宿系统、OTA平台、新媒体后台等渠道为准,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当申报总额超出预算时,则按比例进行核减。

第五条 提升改造项目扶持。对辖区内景区景点、住宿餐饮、体验互动类项目完成提升改造并持续运营的,按三大业态分类考核,实行“绩效评价、阶梯奖补”。项目投入运营满3个月后,从基础运营、接待人次、口碑评价、品牌传播四个维度进行百分制综合评分,重点考核改造前后各项指标的提升幅度,根据绩效得分分档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奖补。申报数据以改造前后同期对比数据为依据,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当申报总额超出预算时,则按比例进行核减。

第六条 旅游演艺项目扶持。鼓励旅游企业开发和引进旅游演艺活动,促进“演艺+旅游”融合发展。对在仙女湖辖区内举办、面向游客开放且不单独收取门票的驻场旅游演艺项目,经区旅游局审核备案并常态化运营满半年后,实行“绩效评价、阶梯奖补”。从基础运营、接待人次、口碑评价、品牌传播四个维度进行百分制综合评分,根据绩效得分分档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奖补。申报数据以演出场次记录、闸机数据、满意度调查问卷、新媒体后台数据及专家组评审意见为准。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当申报总额超出预算时,则按比例进行核减。

 

第三章 旅游品牌创建

第七条 旅游品牌扶持。对辖区内当年获评旅游品牌或涉旅品牌的,给予品牌所在乡镇(办)一次性公共服务配套资金扶持:

(一)获评为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所在乡镇(办)50万元、20万元;获评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所在乡镇(办)30万元。

(二)获评为全省“风景独好”旅游名景区、名镇、名村的,分别给予所在乡镇(办)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三)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文旅品牌的,分别给予所在乡镇(办)3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非遗项目扶持。对辖区内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分别给予项目所在乡镇(办)一次性公共服务配套资金5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用于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展示推广及基础设施提升,同一项目逐级晋升的按差额补齐、不重复享受。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仙女湖辖区内新开设工作室、传习所、特色门店或体验空间,年开放不少于200天且具备互动体验、技艺展示或产品展销功能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全年开展常态化演出不少于52场次、每场不少于30分钟的非遗演出团队,给予演出组织方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九条 旅游民宿扶持。对辖区内获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民宿所在乡镇(办)一次性公共服务配套资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用于民宿集聚区公共标识、周边环境整治、文化氛围营造等公共服务配套,不得直接转给民宿主。

鼓励乡镇(办)或村集体通过统一规划、集中招商、连片发展的方式打造民宿集聚区。对集聚区内有5家以上正常经营民宿、客房总数不少于50间、年度累计接待住宿不低于1000人次的,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办)或村集体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游客接待中心、标识导览、环卫设施、景观绿化等公共配套及统一营销推广。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在资金拨付满一年后组织专项核查,发现挪用的全额追回。

第十条 研学基地、营地扶持。对辖区内当年评定为国家、省、市级研学基地的,分别给予基地所在乡镇(办)一次性公共服务配套资金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省、市级研学营地的,分别给予营地所在乡镇(办)一次性公共服务配套资金20万元、10万元、4万元;对当年评定为5C、4C、3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营地所在乡镇(办)一次性公共服务配套资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章 赛事活动扶持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扶持。经区社会事业局、区旅游局审核同意举办的体育赛事,按赛事级别及参赛规模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国际级、国家级赛事。参赛运动员不少于200人,其中市外参赛运动员占比不低于50%,给予15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省级赛事。参赛运动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市外参赛运动员占比不低于40%,给予8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市级及以下赛事。参赛运动员不少于80人,其中市外参赛运动员占比不低于30%,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

同一运营主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50万元。同一赛事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扶持。该项扶持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当申报总额超出预算时,则按比例进行核减。

第十二条 节庆活动扶持。在仙女湖辖区内举办主题节庆营销活动,须提前向区旅游局报批,按举办主体及活动性质分类奖补。各乡镇(办)举办的公益性文化旅游活动,首次举办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品牌活动连续举办两年及以上的,从第二年起给予8万元补助,每个乡镇(办)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扶持资金不高于活动实际支出。

景区景点及文旅企业等经营主体举办的主题营销活动,从接待人次、口碑评价、品牌传播三个维度进行绩效评价(百分制),按得分分档给予3万元至15万元扶持资金,同一主体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该项扶持年度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当申报总额超出预算时,则按比例进行核减。

 

第五章 新媒体宣传扶持

第十三条 个人自媒体宣传。鼓励自媒体创作者围绕仙女湖文旅资源创作正面原创内容。发布作品须标注“仙女湖”定位及话题#仙女湖#仙女湖文旅。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评论区置顶@仙女湖文旅官方账号额外上浮5%扶持资金:

平台

指标要求

扶持金额

全年累计上限

(一)短视频类

播放3万+,点赞100+,评论50+

100元

3万元/人

播放5万+,点赞200+,评论100+

300元

播放10万+,点赞1000+,评论200+

500元

播放50万+,点赞5000+,评论500+

2000元

播放100万+,点赞1万+,评论1000+

5000元

播放500万+,点赞5万+,评论2000+

10000元

(二)图文攻略类

互动量500+

200元

2万元/人

互动量=点赞数+评论数+收藏数

互动量2000+

500元

互动量5000+

1000元

互动量1万+

3000元

(三)中长视频类

播放2万+,三连1000+

200元

2万元/人

播放5万+,三连2000+

500元

播放20万+,三连5000+

2000元

播放50万+,三连1万+

5000元

同一作品多平台发布,按发稿之日起30日内数据最高的单一平台计奖,不重复扶持。同一作者同一主题内容每月限申报一次。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宣传。鼓励直播达人在仙女湖景区、民宿、节庆活动现场等进行直播推广,单场直播时长不少于1.5小时。扶持按单场最高在线人数计算:

单场最高在线人数

扶持金额

全年累计上限

300人以上

300元

8万元/账号

1000人以上

500元

2000人以上

1000元

3000人以上

1500元

4000人以上

2000元

5000人以上

2500元

单场直播时长不少于1.5小时,直播地点须在仙女湖景区、民宿、节庆活动现场等仙女湖辖区内。同一主播拥有多个账号的,仅选取数据最高的一个账号计入扶持核算。直播内容须正面宣传仙女湖文旅资源,不得含有违规或负面信息。

 

第六章 旅游人才扶持

第十五条 高层次文旅人才引进扶持。对在仙女湖辖区内文旅企业全职工作满一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人才一次性资金扶持:

(一)获得国家级文旅行业荣誉称号(含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国家金牌导游等)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二)获得省级文旅行业荣誉称号(含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省级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等)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万元;

同一人才符合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扶持。

第十六条 青年文旅人才就业生活补助。对首次到仙女湖辖区内文旅企业就业且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从事文旅相关工作的,按以下标准分2年等额发放生活补助:博士研究生6万元、硕士研究生4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2万元、其他高校全日制本科生1万元。

第十七条 文旅技能人才扶持。鼓励导游、讲解员等文旅服务技能人才提升专业水平,对在仙女湖辖区内文旅企业全职工作满一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人才一次性资金扶持:

(一)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的,按特级2万元、高级1万元、中级5000元、初级300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行业技能大赛并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5000元、2000元。

(三)在辖区内连续从事导游、讲解服务工作满两年,且年度带团或提供讲解服务不少于100场次、无重大投诉的,给予年度扶持资金3000元。

同一事项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人才晋级与安居保障。已享受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扶持资金的人才,在辖区内持续工作期间获得更高层级荣誉、资格或称号的,按新层级与原层级的差额给予晋级扶持资金。

对在辖区文旅企业全职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文旅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800元/月、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才500元/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00元/月,补助期限最长2年。

旅游人才类扶持资金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当申报总额超出预算时,则按比例进行核减。

 

第七章 扶持申报及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凭文化旅游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见附件)、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向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区旅游局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报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对现行有效扶持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资金,已获得国家或省级资金扶持的事项,不重复扶持。

第二十条 凡申报本办法涉及项目建设、体育赛事、节庆活动类扶持的,均实行事前备案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予受理奖补申报。其中,项目建设类须在开工前向区旅游局报备,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工的,由区旅游局牵头会同发改、农工、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视同完成备案;体育赛事类须在赛事举办前30日向区社会事业局进行报备;节庆活动类须在活动举办前7日向区旅游局报批。各类项目完成备案后,统一纳入全区文旅项目库管理,区旅游局对入库项目提供申报指导并动态跟踪项目进度。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使用。拨付至乡镇(办)的公共服务配套资金须专款专用,其中品牌创建类(含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独好名景区/镇/村、旅游休闲街区、研学基地/营地等)的资金用于获评单位所在地的旅游标识系统、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提升维护,以及周边环境整治、文化氛围营造;非遗项目类的资金用于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展示推广、传习设施改善及基础设施提升;民宿集聚区及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类的资金用于集聚区公共标识、周边环境整治、文化氛围营造等公共服务配套。资金不得直接转付企业或个人,不得用于乡镇(办)日常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办公设备采购等经常性支出。乡镇(办)须在资金拨付后6个月内报备使用方案,12个月内完成使用并提交专项报告,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项核查,对资金闲置、挪用的全额追回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市级同类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补。

第二十二条 不予扶持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年度内停工停产半年以上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存在偷逃骗税、恶意欠薪欠保、失信被执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伪造申报材料及佐证资料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

(五)人才在奖励兑现前与辖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行为或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以上情形由文旅、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发改等职能部门联合审核认定。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扶持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或区级财政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由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本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报区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原《仙女湖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2025年试行)》(修订稿)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仙女湖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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