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女湖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行政机关编制了《仙女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并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本指南可在仙女湖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查询。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区管委会三级调研员、区委党群工作部部长陈晓勤分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仙女湖区党政办公室是仙女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仙女湖大道仙女湖广场1号楼1303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90-6855520,0790-6859909
传真号码:0790-6855520
邮政编码:33800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
(1)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区领导介绍、照片、分工、简历及本区各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法规文件:包括区管委会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目录编排体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仙女湖政务网站(http://xnh.xinyu.gov.cn/)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随时检索、查阅。仙女湖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提供分类主题查询、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等编排设计。分类主题查询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文号等关键字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生成日期、名称、文件编号、有效性以及正文等详细内容。
(3)公开形式
1.仙女湖政务网站,网址为:http://xnh.xinyu.gov.cn/
2.政务新媒体:
“江西仙女湖”微信公众号
“江西仙女湖”微博公众号
3.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政务服务中心: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仰天岗大道延伸段北侧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90-6856161、0790-6856539,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双休日延时服务 9:00-17:00
(4)公开时限
属于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一)申请的提出
(1)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仙女湖区党政办公室依法受理向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仙女湖区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仙女湖大道仙女湖广场1号楼1303室
联系电话:0790-6855520,0790-6859909
传真号码:0790-6855520
邮政编码:338000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申请方式
向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填写仙女湖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准确载明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证件号码等信息。
2.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包括标题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确定信息特征的提示。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等信息。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进入仙女湖区管委会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专栏→“管委会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s://www.xinyu.gov.cn/xinyu/ysq/ysqgks.shtml),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保存申请编号,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后,邮寄申请。邮寄地址:仙女湖大道仙女湖广场1号楼仙女湖区党政办公室303室,邮编:338000,联系电话:0790-6855520。
3.通过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后,提交申请。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联系电话:0790-6855520,传真号码:0790-6855520。
4.通过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于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到仙女湖大道仙女湖广场1号楼仙女湖区党政办公室303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后,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二)申请的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删除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同时,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处理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部署要求执行。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的,自审查结束之日起计答复时限。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