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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印发《仙女湖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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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办字〔2023〕42号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女湖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仙女湖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稿)》已经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仙女湖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杠杆作用,结合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区级财政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对全区文化旅游业发展进行扶持奖励,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旅游度假项目和人才引进、品牌创建、旅游营销与运营等方面。奖励对象为仙女湖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文化旅游的经营企业、景区景点、个人和各乡镇(办),仙女湖七夕文化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外、行政辖区内的按照50%执行。


第二章旅游度假项目和人才奖励

第二条旅游度假项目奖励。本奖励办法生效后,在我区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度假项目,投入运营后,根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落户我区的国内外茶、餐饮品牌、民宿品牌、水上运动、空域运动、山地越野、休闲露营地等文旅项目,投入运营后,根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引进的朗诵、音乐、摄影、培训、剧本杀、沉浸式体验、健康养生类等文旅常态化小型合作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三条旅游演艺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开发原创演艺,演艺文案形成后,经旅游部门评审合格,可根据企业前期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性奖励。鼓励各民间艺术社团围绕“一乡一特”发展地方文化演艺,每创作一个文艺精品并参加市级及以上展演的,对艺术社团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条非遗项目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遗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五条旅游人才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引进人才和团队,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的文旅人才、金牌导游,与专业旅游机构或团队开展合作,根据企业承担资金投入(含发放工资报酬)的3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仙女湖工作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表彰的专(兼)职讲解员或导游,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引进中国金钥匙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一年的旅游饭店,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年度一次性奖补给引进企业,若服务时间不到一年的,按月度计算。

第六条债券项目奖励。鼓励区直单位和乡镇(办)积极申报中央地方文化旅游项目专项债券,每申报成功1个文化旅游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旅游品牌创建


第七条旅游品牌奖励。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区级财政投资建设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区级财政对投资建设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A级乡村旅游点奖励。对当年被评定为江西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区级财政对投资建设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九条特色旅游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旅品牌的对投资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的区级财政对投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文创产品奖励。在国家、省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具有仙女湖文化元素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评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评为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于设计、制作具有仙女湖文化元素的文创产品,根据企业投入一次性奖励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饭店品牌奖励。对于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新评定为五星(含白金五星)、四星、三星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金鼎级、银鼎级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和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于中国饭店协会新评定的五叶、四叶、三叶文化主题饭店和绿色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旅游民宿奖励。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对依法依规经营的民宿进行奖励。

1.等级评定奖。鼓励旅游民宿经营业主参与旅游民宿质量等级评定,对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设计补助奖。聘请专业设计机构建设的民宿,投入运营后,按其规划设计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组织运营奖。鼓励村集体开展闲置农房和空地流转,盘活闲置资产,规划引领乡村民宿集聚发展,重点支持凤凰湾爱巢小镇和七夕文化民俗村的民宿创建。凡组织民宿经营户达到5户以上并进行统一业务培训、统一宣传营销、统一服务标准管理的民宿集聚村,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民宿产业。

第十三条休闲露营地奖励。对根据《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078-2019)评定为3C、4C、5C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省、市级研学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省、市级研学营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仙女湖实际开发特色课程和基地投入情况,可以视开展效果和影响力给予2-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侬小美”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侬小美”农家乐按照市里标准的50%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文旅小馆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文旅小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六条旅游厕所奖励。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18973-2022)的旅游厕所,分别对Ⅰ类旅游厕所、Ⅱ类旅游厕所的投资建设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

第十七条其他旅游品牌奖励。对经国家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其他旅游品牌,区级财政对投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上级评定的其他品牌的奖励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旅游营销与运营


第十八条旅游专列奖励。旅行社组织单次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专列到仙女湖七夕文化旅游度假区旅游并在我区内酒店住宿一晚的,每趟专列奖励2万元;住宿2晚及以上,每趟专列增加奖励1万元。每年共安排100万元奖金,在实际发生后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第十九条旅游大巴奖励。旅行社组织单日96人以上(含96人)新余市以外游客大巴团到仙女湖区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景点并在我区内酒店住宿1晚的,每团奖励0.5万元;组织单日144人以上(含144人)新余市以外游客大巴团到仙女湖区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景点并在我区内酒店住宿1晚的,每团奖励0.8万元;组织单日192人以上(含192人)新余市以外游客大巴团到仙女湖区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景点并在我区内酒店住宿1晚的,每团奖励1.2万元。住宿2晚及以上,每团增加奖励0.5万元。

第二十条自驾团队奖励。新余市以外的旅行社或者具备旅游从业经营资格的团体等组织车辆达20辆以上(含20辆)且游览辖区内3个以上景区景点,车辆统一悬挂仙女湖七夕文化旅游度假区标识或宣传口号,并在我区内酒店住宿1晚,奖励0.5万元。住宿2晚及以上,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一条研学团队奖励。对具备资质的研学营运机构组织新余市以外研学团队到仙女湖区进行研学,全年累计1000人至5OOO人(不含5000人)的,奖励3元/人;累计5000人至10000人(不含10000人)的,奖励5元/人;累计10000人以上的,奖励10元/人,相同团体不重复奖励,奖励需凭借所服务的教育机构(学校)开具的研学证明,提前6个工作日向旅游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夜经济奖励。鼓励园区、街区运营管理单位经营特色酒吧、茶吧、咖啡馆、卡拉 OK厅、桑拿 SPA、瑜珈、浴足等满足游客夜读、夜娱、夜购及康养需求,发展夜间经济,对新增业态根据投入、经营管理、社会效益等情况给予经营业主2-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节庆活动奖励。鼓励各景区景点和乡镇(办)举办论坛、庆典、赛事、节庆等特色品牌活动(具有连续性、社会影响力的节庆赛事或营销活动),根据资金投入、参与人数、活动效果等方面,对每项活动给予5-10万元奖励;引进国家级、省级体育运动赛事的,对每项赛事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表彰的营销案例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影视宣传奖励。以仙女湖七夕文化旅游度假区为取景地进行拍摄,体现仙女湖元素并在院线、网络上映或在央视、卫视播出的原创影视作品和综艺类节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第二十五条新媒体宣传奖励。对与本单位无营销及媒体业务合作的企业媒体或个人,其发表的以宣传推介仙女湖区文化、旅游资源为主要内容的文章、图片、短视频等形式的作品,予以奖励。包括:

(1)对符合要求的微博、小红书等平台发布的原创图文类内容,每条阅读量达到1万(含1万)以上的,点赞量500(含500),每条奖励1000元;每条阅读量达到5万(含5万)以上的,点赞量1000(含1000),每条奖励5000元;每条阅读量达到10万(含10万)以上的,点赞量2000(含2000),每条奖励10000元,同一内容只奖励1次。

(2)对符合要求的在抖音、快手、视频号等平台发布的原创视频类内容,播放量5万以上,且点赞量达到500个、1000个、2000个、3000个,每条分别奖励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同一内容只奖励1次,每号年度累计奖励最高2万元,共安排3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第五章奖励申报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层级高、规模大、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对能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旅游品牌、旅游人才和重要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申报主体凭文化旅游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见附件)、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向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区旅游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后,经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区管委会同意,再向区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同一申报奖励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七条申报主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同时追究相应的主体法律责任。若所申报的奖励事项中发生人员死亡等旅游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个人或单位的,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在奖励资金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取消等级、降低等级的,则未兑现的奖励资金终止兑现。获奖企业、机构或个人需要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仙女湖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十条奖励措施》(试运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仙女湖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女湖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pdf

附件: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

附件2: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

附件3: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情况概述.doc

附件:

附件4:承诺书.doc

附件:

附件5:旅行社游客人数统计.doc